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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民初字第16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立刚与朱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刚,朱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贺民初字第1662号原告李立刚,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朱少华,男,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高中文化,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李立刚与被告朱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立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立刚诉称,2012年4月原告给被告承包的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金瑞名邸小区18号、19号楼建设工地供应砂石料。截止2014年1月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石料款81555元,并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口头承诺尽快支付。随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支付。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石料款815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欠条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朱少华欠原告石料款81555元的事实。被告朱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且被告朱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可以确定以下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给被告承包的位于贺兰县金贵镇金瑞名邸小区18号、19号楼建设工地供应砂石料。2014年1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李立刚贺兰金贵镇金瑞名邸小区18#、19#楼拉砂石料款(¥81555元)大写:捌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正,欠款人:朱少华,2014.1.8。”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不予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石料款815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李立刚与被告朱少华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为证,作为债务人的被告朱少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砂石料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少华支付砂石料款81555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少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少华向原告李立刚支付砂石料款8155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少华负担9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郭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