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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新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皋新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田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田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陈某某的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撤回对被告陈张飞诉讼的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寿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