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申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段万胜、张美英、白文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段万胜,张美英,白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申字第1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瑞莹小区。法定代表人:杨宾,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段万胜,男,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美英,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文亮,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段万胜、���美英、白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鄂尔多斯市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晓农代理审判员 武伟煜代理审判员 那日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