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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胶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李树青、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李树青,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李学武,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扬,男,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李树青,男,汉族,住胶州市,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北监狱。被告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宋冬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民,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武与被告李树青、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武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学武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