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学武与李树青、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武,李树青,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李学武,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扬,男,汉族,住胶州市。系原告之子。被告李树青,男,汉族,住胶州市,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北监狱。被告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宋冬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继民,山东万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武与被告李树青、青岛顺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武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学武负担。审 判 长 匡德富审 判 员 周 妍人民陪审员 宁祥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