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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井支行与陈连国、李艳萍、王彩中、陈俊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井支行,陈连国,李艳萍,王彩中,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井支行。被执行人陈连国,男,1965年5月6日,汉族,住所地敦化市。被执行人李艳萍,女,1962年3月7日,汉族,住所地敦化市。被执行人王彩中,男,1954年3月24日,汉族,住所地龙井市。被执行人陈俊,男,1979年7月17日,汉族,住所地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龙井支行与被执行人陈连国、李艳萍、王彩中、陈俊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41533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执字第333号案件对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