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江民初字第29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邓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江民初字第294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钟勇,中江县宏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0月10日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唐 涛审 判 员 黎安宁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艾显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