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定民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田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田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定民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紫舞中路30号。负责人杨延平,行长。被执行人田际军,男,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与被执行人田际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田际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红审 判 员  苏格烈审 判 员  宋宏学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建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