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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执字第83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昌图宏达肥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宏达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李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执字第836-3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宏达肥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顺,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毕,男,1971年8月15日生,汉族,公路段工人,住昌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昌民一初字第0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9年10月1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毕另有一套在昌图镇新创小区住宅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毕另一套在昌图镇新创A区一号楼一单元四楼二号住宅(产权证号:28XXX,8-342-142,46.95平方米)。二、被执行人李毕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变卖,经法院允许后被执行人方可变卖,但必须将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价款交到昌图县人民法院,否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