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28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陈某丁抢劫罪、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833号罪犯陈某丁,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三明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作出了(2012)元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福建省清流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服从监狱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尽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4年7月考核达标累计16.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某丁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刘 涌 泉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