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安。委托代理人:郑晓宇。被告: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永贵。委托代理人:李永田。本院在审理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精益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90元,减半收取4545元,由原告万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