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恩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胡某,女,生于1973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自愿与被告胡某和好,并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份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岳劲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