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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2年8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胡某,女,生于1973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关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自愿与被告胡某和好,并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份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岳劲松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