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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邵进与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进,周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邵进。委托代理人王映火。被告周辉。原告邵进诉被告周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德咏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进的委托代理人王映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进诉称:原告邵进与被告钟定能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30日,被告周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前。到期后,被告周辉未偿还借款。其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周辉避而不见。故原告具状至法院,要求被告周辉偿还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邵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被告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个人身份信息、主体资格和原告经常居住地在湖北省团风县淋山河镇;证据二:被告周辉出具的借条,拟证明被告周辉于2014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还款时间为同年8月15日前,并约定因借款发生纠纷,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解决的事实。被告周辉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被告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质证,视为自动放弃其应享有的民事权利。经庭审质证,对原告邵进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邵进与被告周辉系朋友关系。2014年7月30日,被告周辉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同年8月15日前。到期后,被告周辉未偿还借款。故原告于2014年8月29日具状本院,要求被告周辉偿还借款2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邵进与被告周辉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被告周辉向原告邵进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被告周辉有向原告邵进清偿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辉向原告邵进偿还借款20万元,该款限判决书生效后10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共计5820元由被告周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逾期不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孙德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