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梁洪玉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梁洪玉,胡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24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负责人姚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殿龙,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瑜,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梁洪玉。被告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被告梁洪玉、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梁洪玉名下的房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梁洪玉名下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文岩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