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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文永福申请执行杨兵、樊建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永福,杨兵,樊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785-1号申请执行人文永福,男,汉族,住��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兵,男,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樊建英,女,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文永福申请执行杨兵、樊建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简阳市人民法院(2013)简阳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