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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祝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李某某,男,土族.被告祝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