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祝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民初字第147号原告李某某,男,土族.被告祝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祝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环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春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