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浏执字第012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蒋慧斌与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慧斌,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浏执字第01273号申请执行人蒋慧斌,女性。被执行人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俊。申请执行人蒋慧斌与被执行人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浏劳人仲(2014)调字第82号,于2014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骏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4973.92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雪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