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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7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峰分社申请执行张光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峰分社,张光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769-1号申请执行人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峰分社,住所地简阳市华西公司生活区内。负责人李懿,主任。被执行人张光雪,男,汉族,住简阳市。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峰分社申请执行张光雪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简阳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76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施奇俊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