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1-31
案件名称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与杨海兴、邝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杨海兴,邝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初字第03805号原告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号。负责人邹宏伟,行长。委托代理人艾新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海兴。被告邝志芳。原告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杨海兴、邝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遇友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艾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海兴、邝志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邝志芳于2003年11月17日在原告处(原长沙市雨花区圭塘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60000元,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月利率为6.3‰,按季结息。并由杨海兴提供汽车抵押担保。然而,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杨海兴、邝志芳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至2014年8月26日止,共计欠原告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9760.54元,共计本息合计119760.54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诉来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邝志芳、杨海兴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9760.54元。(利息金额算至2014年08月26日,后段利息依据月利率9‰计算,利息计算至借款归还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海兴、邝志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杨海兴、邝志芳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3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邝志芳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邝志芳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期限1个月,月利率6.3‰,按季计付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利息,贷款人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逾期贷款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依约向被告邝志芳发放了借款60000元,被告邝志芳归还了2003年11月17日至2006年12月20日的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邝志芳未归还借款本金,并从2006年12月21日开始,不再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原告遂于2014年9月1日诉来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2003年11月17日,被告杨海兴、邝志芳向原告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自述为了简化手续,遂经协商一致,推荐被告邝志芳作为代表人办理有关借款手续,被告邝志芳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共同借款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申请书、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还本付息通知单、归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邝志芳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1、关于金融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邝志芳发放了借款60000元,被告邝志芳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且借款利息只归还到2006年12月20日,故原告请求被告邝志芳归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6月2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被告杨海兴的责任。被告杨海兴、邝志芳向原告出具共同借款人承诺书,自述为了简化手续,遂经协商一致,推荐被告邝志芳作为代表人办理有关借款手续,被告邝志芳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对共同借款人均具有同等约束力,故被告杨海兴应对被告邝志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海兴、邝志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雨花农村合作银行圭塘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9‰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47.5元,由被告杨海兴、邝志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申遇友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思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