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商申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唐瑞娟与刘岩、刘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唐瑞娟,刘岩,刘振,周建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商申字第0003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唐瑞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岩。原审被告刘振。原审第三人周建滨。申请再审人唐瑞娟因与被申请人刘岩,原审被告刘振、原审第三人周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3)港商初字第0112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连民终字第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唐瑞娟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本案中,唐瑞娟在向本院申请再审中,同时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要求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唐瑞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苏 震审判员 曹振泉审判员 伏广超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