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1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谢濒漾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濒漾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719号罪犯谢濒漾,现于重庆市新犯转运站服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中区刑初字第1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濒漾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责令退赔43.9561万元,并处罚金6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新犯转运站于2014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孙继忠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新犯转运站工作人员陈薇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谢濒漾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濒漾,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濒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濒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宏斌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吴宝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袁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