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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分、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明清。委托代理人刘乔瑞。委托代理人都燕果。被告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余昌斌。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法定代表人江建端。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152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576元,由成都司波特场景绿化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泽颖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人民陪审员  兰梅林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