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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中民辖终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苏娟与蔡培、王东风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培,苏娟,王东风,宿迁市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辖终字第00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风。原审第三人:宿迁市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万源商厦406室。法定代表人:熊英,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蔡培因与被上诉人苏娟、王东风以及原审第三人宿迁市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辖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4年2月12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苏娟与被告王东风、蔡培、第三人宿迁市星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次日,宿城区人民法院因故将该案提请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4)宿中民立他字第003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宿城区,依法应由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案已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宿中民立他字第0038号指定管辖的决定书指定由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蔡培以泗阳县人民法院违反了专属管辖为由要求移送宿城区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法院审理的请求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蔡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蔡培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指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指定管辖理由不能成立;2、本案的诉争标的属于不动产,应属于专属管辖;3、原、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宿城区,本案依法应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因本案的原审被告王东风原系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的干警,为妥善化解纠纷,排除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我院指定管辖。我院于2014年3月31日依法作出(2014)宿中民立他字第0038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案由泗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而泗阳县人民法院依据指定管辖决定书取得本案管辖权。上诉人蔡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泽环审 判 员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晓艳第2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