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初字第252-1号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对原告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应更正为“被告孔令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万安凌度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6月7日借款的违约金4046.5元及2013年6月18日借款的违约金(自2013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12月25日止以本金67652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本金37673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审 判 长 傅志杰代理审判员 邓文安代理审判员 洪碧蓉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吉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