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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倪炳元与李隆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953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羽,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