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民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倪炳元与李隆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5953号原告倪某某。委托代理人陈羽,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俊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倪某某于2014年10月11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成花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