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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经开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赵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邢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