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242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赵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2426号原告邢某。被告赵某某。原告邢某与被告赵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安亚霖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邢某承担。审判员 安亚霖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