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1685陈先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清申,陈先红,谢正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685号申请执行人:师清申,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执行人:陈先红,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谢正元,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师清申与被执行人陈先红、谢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阳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47500元及延迟履行其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持本裁定向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理科审判员 王爱华审判员 姚继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德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