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婺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江重建与汪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重建,汪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江重建。委托代理人:叶伟美。被告:汪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重建诉被告汪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重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