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077-1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一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丁某某3.5万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存款4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岚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