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州执字第0060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管学友与时继锋、张元娟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学友,时继锋,张元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604-2号申请执行人管学友,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时继锋,男,198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张元娟,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2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时继锋、张元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时继锋、张元娟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白衣桥居委会南元33号18户的房产正在拆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时继锋、张元娟的土地拆迁补偿款27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