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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58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李宗余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余,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5838号原告李宗余。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余诉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余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宗余负担。审判员  郑兴隆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