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狄慧与陈燕群、张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慧,陈燕群,张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狄慧。委托代理人何文龙,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群。被告张玉玲。原告狄慧与被告陈燕群、张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收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狄慧的委托代理人何文龙、被告陈燕群、张玉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狄慧诉称,2013年5月1日和2013年9月10日,两被告因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从原告狄慧处两次共借现金人民币180000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10日支付利息,现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两被告至今未还。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燕群、张玉玲辩称,欠款是事实,但暂无偿还能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日,被告陈燕群、张玉玲向原告狄慧借款10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10日支付利息;2013年9月10日被告陈燕群、张玉玲向原告狄慧借款8万元,约定月息2分,每月10日支付利息。后经原告催要,两被告只偿还原告2014年3月底之前的利息,其余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被告陈燕群、张玉玲出具给原告狄慧的两份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狄慧与被告陈燕群、张玉玲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燕群、张玉玲拖欠原告借款不还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民事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燕群、张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狄慧借款1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共计3370元,由被告陈燕群、张玉玲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光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