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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商)初字第13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二喜与冯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二喜,冯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3376号原告孟二喜,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冯华国,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二喜诉被告冯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二喜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二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