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337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孟二喜与冯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二喜,冯华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3376号原告孟二喜,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被告冯华国,男,1955年3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二喜诉被告冯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二喜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二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