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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278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陈洪平与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平,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2783号原告:陈洪平。被告: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晓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平与被告浙江傲浒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8日通知原告陈洪平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陈洪平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海龙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孝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