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上海新演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上海粤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演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上海粤海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虹民二(商)初字第1288号原告上海新演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立新,总经理。被告上海粤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演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粤海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演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洪夏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