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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民初字第007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马民初字第0079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朱义权。被告宋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义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份相识,于同年腊月22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13年6月9日领取结婚证,2013年8月2日生一女宋某某。原、被告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后发现被告性格暴燥、双方常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身体多处损伤。在孩子出生后,被告仍不改过,好逸恶劳、不顾正业,猜疑心严重,原告无奈于今年6月离家出走,外出打工至今。现双方无感情已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宋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于2009年11月认识,同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2013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8月2日生育一女宋某某。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后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予以综合分析认定。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也是稳定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睦的桥梁与纽带,夫妻之间应互尽义务,互相关心以促进夫妻感情,保持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原、被告虽认识时间较短即同居生活,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双方共同生活数年并育有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更应珍惜机会,为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睦及夫妻的感情交流付出努力。原告虽称婚后经常吵闹,被告经常对其殴打,有暴力行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婚生女年仅一周岁,需要双方的照顾,如准予原、被告离婚,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现原、被告之间并无根本性的分歧。从感情的发展来看,双方还有和好的希望与可能,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其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希望原、被告给彼此一次机会,在以后的生活中能够互让互谅互爱,共同珍惜、维护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张成艳人民陪审员  周胜利人民陪审员  杨德高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