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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陇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白晓卿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陇刑初字第198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1968年1月28日生。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诉刑诉(2014)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陇西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陇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陇西县巩昌镇西园路丁字路口抓获被告人白某某,扣押其在兰州开往陇西的客车甘A306**上所取的一个小纸盒,在盒中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四包(经计量,净重30.06克),在白某某身上查获用塑料纸包的白色块状可疑物两小包(经计量,净重0.76克)和五小纸包毒品可疑物(经计量,净重0.49克)。当场扣押被告人白某某持有的银灰色微型电子秤一个、酷派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1.3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包某某、雷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刑事照片,计量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笔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通话记录,银行卡客户交易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已缴清)。二、作案工具电子秤一个、酷派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康 诚审 判 员  董雄伟人民陪审员  马建民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火阳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