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资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XX与中交第三公路长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交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XX,男。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腊泉。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XX诉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XX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宁文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