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53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冯记锁与北京海兴弘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记锁,北京海兴弘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5380号原告冯记锁,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被告北京海兴弘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米家堡西侧。法定代表人姬海军,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记锁与被告北京海兴弘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记锁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记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记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冯记锁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