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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8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瑞雪与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医院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雪,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医院,福州网健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8162号原告: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武倩倩,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玉,天津长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南路通元花园*号楼付楼*楼。法定代表人:孔繁荣。被告:福州网健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号楼5层05-08室。法定代表人:黄春林。本院受理原告王瑞雪诉被告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医院、福州网健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肖像权纠纷一案后,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机构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民事案件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当由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东城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洛阳孔繁荣医疗整形机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文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紫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