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74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陈西奎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奎,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7463号原告陈西奎,男,1954年5月15日出生。被告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2-1号七层。法定代表人王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波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剑,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该单位职员。原告陈西奎与被告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伊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西奎、被告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牛波涛、王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78年调入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及中国游览事业管理局并被安排在行政处工作(当时两家机构合署办公且为一套人马)。1994年被告外派原告筹建国旅集团海外经济合作公司。1997年被告再次将原告对调交流至国旅实业发展总公司,该公司撤销后合并到国旅大厦有限公司,直至原告从国旅大厦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金陵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退休。被告在1997年上半年擅自将原告个人档案、工资关系、行政关系转出到其下属企业,且未履行告知义务。原告与被告一直存在事实上的人事关系。此外,原告应享受的住房标准为80平方米,但实际居住面积为68.14平方米,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补贴。现原告不服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人事关系,接收原告回被告单位正常退休;2、被告向原告补发职工住房补贴差价款35580元;3、被告按现行银行活期利率偿还自2009年至2014年拖欠住房款所产生的活期利息821.98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人事争议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被告中国国旅集团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并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人事关系并接收其回到被告处退休、要求被告补发住房补贴差价款及住房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西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伊 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媛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