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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包树庆与被告包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树庆,包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三宝初字第00242号原告包树庆,男,1969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凌源钢达实业有限公司工人,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代理人吉淑英(系原告包树庆的妻子),女,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凌源钢铁有限公司炼铁厂工人,住辽宁省凌源市。被告包树峰,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树庆与被告包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包树庆于2014年10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树庆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包树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