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荔民初字第354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玉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玉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3544号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延寿路东侧东城1号。法定代表人马秋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伟、黄武军,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被告陈玉坤,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坤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昆仑(莆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詹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