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武穴刑初字第00189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武穴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退休职工。因涉嫌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8月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在其家中非法为陈某终止妊娠,引下一女死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陈某怀孕后在江西一医院做B超检查,得知是女孩后决定终止妊娠。2013年1月份,陈某找到周某,告知其B超检查怀的是女孩,想引产。周某遂答应以1500元的价格给陈某作引产手术。周某给陈某打了一支利凡诺,并给6粒米非司酮叫陈某服下,让陈某次日再来。次日下午6时许,陈某来到周某家中,至凌晨1时许,周某为陈某引下一女死婴,然后给陈某做了清宫处理,为其打了消炎针,周某收取了陈某手术费150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份的一天,因她怀的是女孩想引产,后在周某家中,周某为其做药物引产,产下一女死婴,并做了清宫手术,付给周某手术费1500元。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在公安机关事先准备好的1-10号照片中辨认出为其做引产手术的人是第6号照片,系本案被告人周某。3、武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证明,证明周某为陈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和无证行医行为。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4月11日,周某到武穴市“两非办”投案。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身份信息。6、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为妇女进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其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伍 菁审 判 员 彭丽君人民陪审员 陈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青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