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林镇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雷与林州市兴达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雷,林州市兴达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冯雷,男。被告林州市兴达机械厂,住所地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均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路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