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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镇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雷与林州市兴达机械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雷,林州市兴达机械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镇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冯雷,男。被告林州市兴达机械厂,住所地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均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路晓玲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钇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