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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冬与赵一兵、赵静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赵一兵,赵静轩,赵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被执行人赵一兵,鲁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静轩。被执行人赵际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静轩、赵际军、赵一兵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静轩、赵际军、赵一兵银行存款65万元;二、以上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