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冬与赵一兵、赵静轩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赵一兵,赵静轩,赵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被执行人赵一兵,鲁能聊城热电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静轩。被执行人赵际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8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静轩、赵际军、赵一兵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静轩、赵际军、赵一兵银行存款65万元;二、以上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安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