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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28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冯和平与冯新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和平,冯新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2863号申请执行人冯和平,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冯新有,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新有付清所欠申请执行人冯和平借款本金14万元人民币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203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光勤代��审判员刘耀光代理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