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慈民一初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1
案件名称
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与张作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张作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慈民一初字第1486号原告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法定代表人谭敦亚,男。被告张作军,男。原告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与被告张作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作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撤回对被告张作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慈利县象市镇金鑫页岩砖厂向家溪石煤矿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滕 勇审 判 员 刘际忠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