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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安富与郭庆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安富,郭庆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孙安富。被申请人:郭庆代。申请人孙安富因与被申请人郭庆代驾驶的鲁J×××××帕萨特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庆代驾驶的鲁J×××××帕萨特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庆代驾驶的鲁J×××××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