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孙安富与郭庆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安富,郭庆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高新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孙安富。被申请人:郭庆代。申请人孙安富因与被申请人郭庆代驾驶的鲁J×××××帕萨特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庆代驾驶的鲁J×××××帕萨特小型轿车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安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郭庆代驾驶的鲁J×××××帕萨特小型轿车一辆,扣押期间该车不得转让、抵押、损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雅君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