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民与被告王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树民,汉族,男被告王磊,汉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民诉被告王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8元,由原告王树民承担。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