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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民与被告王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396号原告王树民,汉族,男被告王磊,汉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民诉被告王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民撤回起诉。诉讼费38元,由原告王树民承担。审判长 :胡文兵审判员 :范梅红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