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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执字第27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1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肖衍俭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衍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2799号罪犯肖衍俭,男,196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2007)将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衍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5月10日送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8月10日、2012年12月31日,分别以(2010)三刑执字第1493号、(2013)三刑执字第4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肖衍俭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2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4年9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衍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衍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淑  萍审 判 员 兰  峻  锋代理审判员 郑  景  上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来自: